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或者其他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收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构建报废汽车回收体系,有助于提高汽车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和资源环境效益,促进绿色发展。报废机动车:指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或者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电动车和各种工程车辆;以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汽车压件。报废汽车之所以要进行报废,是因为它本身已经存在安全隐患,已经不具备道路行驶条件了。
2000年9月,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发布2000/53/EC《关于报废汽车的指令》(以下简称「ELV」),要求成员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报废汽车资源综合利用过程中,在2006年1月1日前,所有报废车辆每车每年平均回收利用重量至少达到85%,每车每年平均再利用重量至少达到80% ; 2015年1月1日前,所有报废车辆每车每年平均回收利用重量至少达到95%,每车每年平均再利用重量至少达到85%。随着欧盟ELV管理的不断深入,各国报废汽车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虽然个别国家尚未达到目标要求。但已经为缓解资源压力做出巨大贡献。